黄传锋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021)粤0605民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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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5民催12号案件名称
黄传锋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催告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黄传锋案件缘由
申请公示催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605民催12号申请人:黄传锋,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人黄传锋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并于2021年7月4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判决宣告该股金证无效。本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黄传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股东姓名为黄传锋,开户日期为2005年6月24日,股金/股票账号为50×××83,股份为174623股的股金证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黄传锋有权向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新颁发股金证。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黄传锋已预交),由黄传锋负担。审判长 叶晓青审判员 刘晓霞审判员 杨风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肖诗韵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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