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玲、山东科耐燃气冰箱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异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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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异184号案件名称
邹玲、山东科耐燃气冰箱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邹玲;山东科耐燃气冰箱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张天恒;淄博融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异184号申请执行人(异议人):邹玲,女,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淄博融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前来村村委会西邻。法定代表人:张爱凤,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科耐燃气冰箱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湖田镇玉皇山西坡。法定代表人:张天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恒,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科耐燃气冰箱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张天恒,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科耐燃气冰箱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异议人)邹玲与山东科耐燃气冰箱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耐公司)、张天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玲向本院书面提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以第三人淄博融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公司)出具承诺,将其对前来村委会的债权偿还申请执行人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融汇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经公开听证查明,因山东科耐燃气冰箱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张天恒未履行(2017)鲁0303民初72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邹玲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鲁0303执2573号,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6月20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03执25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7月11日,第三人融汇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我承诺将前来社区欠融汇房地产公司的款项用于优先偿还邹玲(2017)鲁0303民初7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款项。承诺书中前来社区应为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前来村村委。本院认为,第三人淄博融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将其对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前来村村委的债权用于优先偿还(2017)鲁0303民初7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款项,该承诺系第三人融汇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表明融汇公司自愿以其债权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融汇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淄博融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赵玉新审判员 李永梅二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信铭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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