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曦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西安茂隆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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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693号案件名称
咸阳曦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西安茂隆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咸阳曦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西安茂隆物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69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茂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薛春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展二雷,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月,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咸阳曦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R。法定代表人:李晓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西安茂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咸阳曦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咸阳曦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咸阳人民东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 内的存款390919.6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咸阳曦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咸阳人民东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 内存款390919.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XXXXXXXXXXXXXX8665XXXXXXXXXXXXX7704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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