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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与柳河县柳河镇XX主题宾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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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1124号
  • 案件名称

    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与柳河县柳河镇XX主题宾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柳河县柳河镇XX主题宾馆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124号原告: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某,经理。        被告:柳河县柳河镇XX主题宾馆,住址:柳河县。        经营者:李某,男,汉族,1981年7月10日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原告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河县柳河镇XX主题宾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由原告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春树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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