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与柳河县柳河镇XX主题宾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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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1124号案件名称
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与柳河县柳河镇XX主题宾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柳河县柳河镇XX主题宾馆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124号原告: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某,经理。 被告:柳河县柳河镇XX主题宾馆,住址:柳河县。 经营者:李某,男,汉族,1981年7月10日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原告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河县柳河镇XX主题宾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由原告柳河县XX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春树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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