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国峰、何莉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3财保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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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财保641号案件名称
朱国峰、何莉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朱国峰;何莉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3财保641号申请人:朱国峰,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渤海新区。被申请人:何莉莉,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渤海新区。申请人朱国峰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何莉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国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南房权证南大港字第××号房产一套,保全价值12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国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惠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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