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承文、甘祖方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26执22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726执2280号案件名称
杨承文、甘祖方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独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承文;甘祖方;甘祖国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26执2280号申请执行人:杨承文,男,1973年9月29日生,住独山县。被执行人:甘祖方,男,1971年10月17日生,住贵州省赫章县。被执行人:甘祖国,男,1967年9月18日生,住贵州省赫章县。本院在执行杨承文与甘祖方、甘祖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726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柯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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