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380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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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3804号之三案件名称
北京优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西藏亦复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3804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西藏亦复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壹号公馆1幢6层601房。法定代表人:张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怡,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优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畅,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XX,职务不详。申请人西藏亦复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优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沪0105民初1380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76,563.80元的财产,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优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6,563.80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静深书记员 金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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