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成、马晓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81民初3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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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381民初3023号案件名称
马国成、马晓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马国成;马晓琴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81民初3023号原告:马国成,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吴忠利通区。 被告:马晓琴,女,1984年3月出生,个体户,住宁夏青铜峡市。 原告马国成与被告马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7日,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国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马国成负担。 审判员 刘兴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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