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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成、马晓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81民初3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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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381民初3023号
  • 案件名称

    马国成、马晓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马国成;马晓琴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81民初3023号原告:马国成,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吴忠利通区。        被告:马晓琴,女,1984年3月出生,个体户,住宁夏青铜峡市。        原告马国成与被告马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7日,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国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马国成负担。        审判员    刘兴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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