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飞飞、王继松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22民初7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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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7690号案件名称
徐飞飞、王继松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飞飞;王继松;臧风州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22民初7690号原告:徐飞飞,男,199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原告:王继松,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被告:臧风州,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徐飞飞、王继松诉被告臧风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飞飞、王继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臧风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飞飞、王继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二原告工资2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为臧风州提供外墙施工劳务,2021年2月4日,被告臧风州为二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王继松、徐飞飞北软物流园B区中营国建工地工人工资22000元,下余工人工资5月以前付清”,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资,原告索要无果于2021年8月1日诉至法院。被告臧风州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请依法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请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臧风州下欠二原告工资22000元,有被告臧风州出具的欠条为凭,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故二原告要求被告臧风州支付工资22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臧风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飞飞、王继松劳务费2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臧风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蔡贝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杨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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