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福祺、彭爱华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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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455号案件名称
蒋福祺、彭爱华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蒋福祺;彭爱华;彭秀权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蒋福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彭爱华,女,汉族。被执行人彭秀权,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福祺、彭爱华与被执行人彭秀权人格权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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