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牧、李琼兰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21执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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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21执1143号案件名称
王牧、李琼兰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牧;李琼兰;蒋开志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21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王牧,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李琼兰,女,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蒋开志,男,196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21民特12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牧1605666元,执行费1845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琼兰、蒋开志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李琼兰、蒋开志无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琼兰、蒋开志有名下位于蓬溪县三凤镇交通街1幢1单元1到4楼101、201、301、401(蓬房他项蓬溪字第:2016000227号,建筑面积259平方),本院已于2021年9月2日委托蓬溪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住房,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抵押,故不能查封,2021年9月13日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执行人李琼兰、蒋开志有名下位于蓬溪县三凤镇交通街1幢1单元1到4楼101、201、301、401(蓬房他项蓬溪字第:2016000227号,建筑面积259平方)有抵押,不用查封处置了,同日申请执行人王牧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21执114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彭 江审判员 黄堂富审判员 赵祖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先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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