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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熊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7刑初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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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7刑初648号
  • 案件名称

    李胜熊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胜熊
  • 案件缘由

    容留他人吸毒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7刑初64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胜熊,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吸毒,于2021年4月2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某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1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刑诉〔2021〕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胜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英毅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份,被告人李胜熊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808号6栋101房的二楼阁楼,容留李某康、李某文、邓某强等人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21年4月19日,被告人李胜熊在上述地点容留李某文、邓某强等人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李胜熊于2021年4月2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胜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胜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胜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胜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胜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郭焕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衍鸣 书 记 员 钟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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