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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07、包炳岳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26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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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266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07、包炳岳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07;包炳岳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26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07087,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法定代表人:翟菁,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包炳岳,男,195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包炳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原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澄土监巡罚字(2018)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包炳岳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因包炳岳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作出(2019)苏0281行审38号行政裁定书,准予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并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张贴限期履行公告,但其至今未拆除案涉非法房屋。本院拟强制拆除案涉土地上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于2021年8月26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协助完成拆除工作,其收悉后既未向本院明确拆除范围、人员安排、拆除器械等事项,亦未按要求提交书面强制拆除方案。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执行进程告知书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力受法律保护,但强制执行应符合客观条件。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非法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拟强制拆除,申请执行人未明确拆除范围、人员安排、拆除器械等事项,亦未按要求提交书面强制拆除方案,故强制拆除不具备条件,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待强制拆除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叶锋审 判 员 韩鹏彦审 判 员 施君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沈汉坤书 记 员 袁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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