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承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2民初2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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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2民初2140号案件名称
兴隆县承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兴隆县承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立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2民初2140号原告:兴隆县承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迎宾路西浅山住宅区2幢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D02R06F。法定代表人:王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国,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73××××0968。被告:王立平,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原告兴隆县承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兴隆县承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承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原告兴隆县承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美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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