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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亮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更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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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刑更457号
  • 案件名称

    李洪亮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洪亮
  • 案件缘由

    聚众斗殴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更457号罪犯李洪亮,男,200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吉0283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洪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减刑建议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洪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洪亮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获得表扬2次,剩余考核积分184分,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书证予以证明,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洪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洪亮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宇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丛军霞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重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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