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胡永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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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515号案件名称
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胡永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胡永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515号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YTNC97,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东城印象13栋201房。法定代表人:王祖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蝶、阳东海,均系公司员工。被告:胡永祥,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永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兴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润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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