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泽军、朱良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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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991号案件名称
邓泽军、朱良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邓泽军;朱良元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991号申请执行人:邓泽军,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朱良元,男,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泽军与被执行人朱良元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湘0724民初10号支付令,被执行人朱良元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邓泽军借款11,7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朱良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朱良元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朱良元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良元于2021年9月30日开始每月偿还申请人邓泽军1,000元,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24民督10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鄢澧舫审判员 李春林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俊儒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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