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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新秀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李耀亮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7民终3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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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3374号
  • 案件名称

    连云港新秀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李耀亮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连云港新秀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李耀亮;王芳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7民终3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新秀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迎宾大道北路**东城新苑**。法定代表人:顾汉波。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兆中,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耀亮,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石榴街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石榴街道。上诉人连云港新秀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秀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耀亮、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新秀地产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明本案事实,仅依据被上诉人的要求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给付违约金31515.95元是不妥的,没有考虑到上诉人所开发的商品房受政府及下属多个单位审批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即便是上诉人的商品房到达完全合格交付使用也需要一个验收和审批过程。二、造成本案逾期交房其主要原因不是上诉人单方造成的,完全是供电部门没有按照供电要求才造成延期交房;加之2019年的发生的全国性的新冠病毒疫情,复工后需要和各个部门以及施工人员不能完全到位等等原因,也是造成上诉人不能按约交房的主要原因,而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这一客观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三)》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而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这一客观事实存在,上诉人认为,应当给予三个月的延期交房期限。为此,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审理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李耀亮、王**答辩称:上诉人没有按约履行交房义务,且至今未交付房屋,上诉人称其逾期交房系供电部门施工不及时造成,我方不认可该观点,逾期交房系上诉人内部管理原因造成的,我方要求维持原判。李耀亮、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新秀地产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向李耀亮、王**支付截至起诉之日止的违约金31516元[753970元×0.01%×418天(至起诉时)=31516元,并自2021年2月22日起按日向李耀亮、王**支付己付房价款0.01%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等费用由新秀地产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8年2月2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售东海县石榴街道文华名苑XXX室商品房,总价753970元,付款方式为2018年2月23日前付清首付303970元,余额45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按日支付己付房价款的0.01%。被上诉人已经支付了房款。截至该案一审2021年3月22日开庭时,新秀地产公司尚未向二被上诉人交付房屋,亦未向一审法院举证证明案涉楼盘已经符合交付的条件。一审法院认为,新秀地产公司未能依约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关于该公司认为供电部门没有按照供电要求及时供电才造成延期交房,但第三人的原因不能免除新秀地产公司对李耀亮、王**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关于新秀地产公司认为疫情导致其违约,但因疫情发生于房屋约定交付日期之后,故其仍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关于新秀地产公司认为李耀亮、王**存在逾期付款,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未予采信。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1日,逾期交房天数合计418天,逾期交房违约金为31515.95元(753970元×0.01%×418天),之后的违约金以75397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从2021年2月22日计算至房屋交付之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九十条第二款、五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新秀地产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耀亮、王**支付截至2021年2月21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1515.95元(之后违约金以75397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从2021年2月22日计算至房屋交付之日);二、驳回李耀亮、王**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5元,由新秀地产公司承担(李耀亮、王**已预付,新秀地产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李耀亮、王**)。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新秀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及逾期天数应如何确定。关于新秀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新秀地产公司上诉认为是案外人的原因致使其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对此未能充分举证予以说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新秀地产公司与买房人的约定,新秀地产公司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但新秀地产公司至今未能举证证明已向买房人交付,对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新秀地产公司上诉认为应当扣除新冠疫情影响三个月及协调交房时间,对此,本院认为,新冠疫情暴发于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2019年12月31日之后,因此,新秀地产公司在新冠疫情暴发之前已经发生逾期交房的行为,不能再次以该理由要求在逾期天数中予以扣除。至于新秀地产公司上诉所称的协调交房时间应当已经计算在其交房天数中,现其上诉要求再次扣除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新秀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连云港新秀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连云港新秀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雪莹审 判 员 王学明审 判 员 程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蒋 寻书 记 员 邵 泽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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