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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冠华、戚永利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恢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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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恢17号
  • 案件名称

    李冠华、戚永利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冠华;戚永利;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李冠华,男,生于1970年7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东区,。被执行人:戚永利,男性,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宁强县阳平关镇。被执行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694450961,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城。法定代表人:蔡永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MA085YM71,住所地河南省廊坊市广阳区金光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缪羽祥,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冠华与被执行人戚永利、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陕0726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戚永利给付李冠华劳务工资即垫资款共计450000元,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由戚永利负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5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李冠华于2021年2月9日领取了45万元执行款,又于2021年9月14日领取7万元垫付税票款后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的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陕0726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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