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迪、隽洪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83执恢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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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执恢530号案件名称
马迪、隽洪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德惠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马迪;隽洪兴;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83执恢530号申请执行人马迪,女,1977年6月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圣兴高层1门601室。被执行人隽洪兴,男,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经济开发区周家村隽家屯。被执行人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德惠市经济开发区周家村隽家屯。申请执行人马迪与被执行人隽洪兴、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经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向当地有关协助单位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查封。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二、于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迎超审判员 李世超审判员 梁 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明月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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