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曹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02民初18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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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02民初189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某、曹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某;曹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02民初189号之二申请人:王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李某,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女,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苏1202民初189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曹某名下银行存款188000元,申请人王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曹某名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曹某名下银行存款18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 玲人民陪审员 周秋萍人民陪审员 许粉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昱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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