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某、曹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02民初189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02民初18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某、曹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曹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02民初189号之二申请人:王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李某,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女,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苏1202民初189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曹某名下银行存款188000元,申请人王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曹某名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曹某名下银行存款18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 玲人民陪审员  周秋萍人民陪审员  许粉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昱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