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素娟、郑州超盈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2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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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执2390号案件名称
孙素娟、郑州超盈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孙素娟;郑州超盈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2390号申请执行人:孙素娟,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龙区。被执行人:郑州超盈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港六路与郑港二街交叉口东100米豫发蓝山公馆**322。法定代表人:刘剑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孙素娟与郑州超盈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92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郑州超盈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孙素娟返还购房款30235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917元、缴纳申请执行费447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郑州超盈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302357元、案件受理费2917元、申请执行费4479元等额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等额的收入及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鹏松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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