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众鹏建设有限公司、毕节双山开发区巨峰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65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6517号案件名称
贵州众鹏建设有限公司、毕节双山开发区巨峰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贵州众鹏建设有限公司;毕节双山开发区巨峰商砼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6517号原告:贵州众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454411G,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街道文峰路贵皇苑旁。法定代表人:邓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云(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若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310645917。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鑫(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若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72108210204。被告:毕节双山开发区巨峰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76012382G,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保河村。法定代表人:李蔓,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婷(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811069897。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磊(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0255857。原告贵州众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毕节双山开发区巨峰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贵州众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众鹏建设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众鹏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众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梦思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金斌、蔺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4执463号 下一篇 周伟飞、麻红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2执194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