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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斌、蔺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4执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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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463号
  • 案件名称

    吴金斌、蔺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吴金斌;蔺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4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吴金斌,男,1990年4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被执行人:蔺鹏,男,1992年10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金斌与被执行人蔺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蔺鹏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4民特6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吴金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2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72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蔺鹏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蔺鹏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蔺鹏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请表,责令其在约定的时间内执行。期间,经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并通过微信沟通,2021年9月22日,被执行人蔺鹏支付执行款30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并表示剩余执行款4200元每个月只能从工资中抽出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2021年9月22日,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蔺鹏的还款计划告知申请执行人吴金斌后,申请执行人吴金斌表示同意该还款计划,由此产生执行协议并领取执行款3000元,本案执行款50元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申请执行人吴金斌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4民特68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社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付晓峰书 记 员 唐旻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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