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飞、麻红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2执19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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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执1947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伟飞、麻红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缙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伟飞;麻红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2执19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伟飞,男,1969年06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麻红锋,男,1987年08月03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申请执行人周伟飞与被执行人麻红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浙1122民初13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伟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麻红锋归还申请执行人周伟飞货款138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75元和申请执行费197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麻红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麻红锋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麻红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周伟飞与被执行人麻红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麻红锋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周伟飞支付15000元,余款分8期支付: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2023年3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剩余款项在202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综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2执194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的规定,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小明 审判员虞波 审判员卢建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张必获 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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