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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神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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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314号
  • 案件名称

    四川神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四川神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某某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神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特别授权),男。被执行人罗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四川神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神州建司)与被执行人罗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作出(2019)陕0728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判令:“三、被告罗某某返还原告四川神州建司合同保证金1500000,并赔偿占用资金利息损失372162.39元,合计1872162.3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巴县巴山镇人民政府不服,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0)陕07民终155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镇巴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8民初1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罗某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返还合同保证金和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义务,权利人四川神州建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债权1872162.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某某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罗某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工商股权登记。因被执行人罗某某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法定返还、赔偿义务且未按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2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罗某某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经本院电话、微信联系申请执行人四川神州建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均无果后,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四川神州建司到本院配合处理案件的后续事宜,但邮政部门在该公司注册登记地址查无该公司,联系电话已非唐某本人。鉴于该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避免执行期限的过分迟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872162.39元,未受偿。综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状况;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该案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未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3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波审判员  周秦汉审判员  左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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