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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凯平与范立绪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2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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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2746号
  • 案件名称

    胡凯平与范立绪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胡凯平;范立绪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2746号申请执行人:胡凯平,女,汉族,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被执行人:范立绪,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胡凯平与被执行人范立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5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凯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立绪支付人民币414,51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范立绪名下中国银行、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26日止,并分别扣划两账户人民币2,529.35元、2,505.01元。另,冻结被执行人支付宝、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9日止,扣划支付宝账户人民币700元。上述执行款项依法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无期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至2023年9月15日止)执行措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范立绪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怡明审判员  毛 成审判员  吉 立书记员  周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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