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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永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大厦、中卫市新速商贸有限公司等刘学平、汪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2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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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2996号
  • 案件名称

    中卫市永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大厦、中卫市新速商贸有限公司等刘学平、汪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卫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卫市永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大厦;中卫市新速商贸有限公司;刘学平;汪荣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2996号原告:中卫市永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大厦,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928355722L。        负责人:孙兴仁,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卫市新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72R3Q2T。        法定代表人:刘学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学平,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汪荣,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中卫市永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大厦与被告中卫市新速商贸有限公司、刘学平、汪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中卫市永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大厦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卫市永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大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卫市永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大厦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0元,减半收取计4690元,由原告中卫市永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大厦负担。        审判员    王泰新二○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沈丽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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