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本、大程镇东刘村民委员会等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422执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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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422执850号案件名称
王立本、大程镇东刘村民委员会等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立本;大程镇东刘村民委员会;王清泉;杨存德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422执850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本,男。被执行人:大程镇东刘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王清泉,男。被执行人:杨存德,男。本院在执行王立本与大程镇东刘村民委员会、王清泉、杨存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村土地已重新分配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暂时无法实现,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2执8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枫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任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朝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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