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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环支行、刘敬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2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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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2579号
  • 案件名称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环支行、刘敬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环支行;刘敬刚;孙贵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2579号申请执行人: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环支行,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40号。负责人:裴昭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萍,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刘敬刚,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本溪市明山区。被执行人:孙贵,女,1973年2月6日出生,住本溪市明山区。本院在执行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环支行与与刘敬刚、孙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本溪市山城公证处作出的(2019)辽本山证经字第210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75470.9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环支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等相关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504执25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涛审判员  陈治宇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楠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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