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鹏飞、付传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327执27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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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7执2742号之一案件名称
宋鹏飞、付传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宋鹏飞;付传侠;王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鲁1327执2742号之一付传侠、王坤:关于你(单位)与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1327民初17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鹏飞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自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依照本院(2021)鲁1327民初176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二、负担执行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账户户名:莒南县人民法院账号: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联系人:执行三庭卞秀恒联系电话:本院地址:山东省莒南县北二路与新区二路交汇处邮编:276600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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