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锦之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皇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1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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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1789号案件名称
彬州锦之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皇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彬州锦之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皇朝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1789号 原告: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2233939X7。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1983年5月30日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锋,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彬州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彬县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MA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杨某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69年5月1日生,汉族,住彬州市,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彬州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凯 人民陪审员 杨 小 芹 人民陪审员 刘 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理 房 明 书 记 员 姚 欢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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