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海艳、湖南零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拍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恢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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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502号案件名称
唐海艳、湖南零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拍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唐海艳;湖南零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案件缘由
拍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恢502号申请执行人唐海艳,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湖南零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海艳与被执行人湖南零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零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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