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明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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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890号案件名称
廖明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廖明全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890号被执行人:廖明全,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住址陕西省汉台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廖明全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2021)陕0724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廖明全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罚金3000元及违法所得800元。被执行人廖明全逾期未履行缴付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廖明全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目前被执行人廖明全尚在服刑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廖明全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工商、保险、不动产、机动车等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互联网金融无余额,无证券。本院委托南郑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家庭情况,经南郑县不动产查询反馈,廖明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并查明被执行人廖明全未在户籍地居住,一直在汉台区租房居住。经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廖明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廖明全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随时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蒲仁明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周治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龚武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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