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川川、李立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3民初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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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3民初1029号案件名称
张川川、李立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川川;李立勇;周海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3民初1029号原告:张川川,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隆尧县。被告:李立勇,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代理人:原方存,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系内丘县五郭店乡五郭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特别授权。被告:周海芬,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临西县阳光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5MA07N9AH6L。法定代表人:王聪,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新辉,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邢州南路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8057689738。法定代表人:魏魁民,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永学,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张川川与李立勇、周海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川川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川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川川负担。审判员 杨志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郝志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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