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张旭旭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6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616号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张旭旭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张旭旭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葛大思。委托代理人:余成明,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旭旭,男,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90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与张旭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支付代偿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执行费5154元、执行费2977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案因暂无可供立即执行偿债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6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禅审 判 员 乐发波代理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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