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侯德庆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7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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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7042号案件名称
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侯德庆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侯德庆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7042号申请人: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园区长春街与长白山路交口安天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437420。法定代表人:郭立峰被执行人:侯德庆,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与侯德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6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锟审判员 甘 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剑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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