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斌庆贪污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2021)湘1224刑初16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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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刑初168号之三案件名称
石斌庆贪污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石斌庆案件缘由
贪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六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4刑初168号之三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斌庆,曾用名石兵庆,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溆浦县龙庄湾乡原鸡鸣村党支部书记,现住溆浦县。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刑事刑诉[2021]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斌庆犯贪污罪一案,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石斌庆于2021年9月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宏政人民 陪 审员 戴兰萍人民 陪 审员 黄亚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 官 助 理 张 帆书记员(兼) 张 帆-3-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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