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台江分社、张亚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204号之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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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204号之二十八案件名称
黔东南州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台江分社、张亚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黔东南州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台江分社;张亚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204号之二十八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台江分社,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滨河路。负责人:龙鹏,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亚平,女,汉族,1962年03月30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系贵州兴太化医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黔东南州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台江分社与张亚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学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邰晓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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