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民、王爱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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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464号案件名称
高新民、王爱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新民;王爱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高新民,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川县延水关镇陈家河行政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王爱云,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关庄镇王家沟村村民,现住延川县城内。申请执行人高新民与被执行人王爱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2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新民于2021年5月3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爱云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000元,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爱云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经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爱云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爱云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王爱云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在延川县关庄镇王家沟村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王爱云无财产可供执行。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据此已向其作充分释明。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爱云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高新民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浩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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