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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设计院与盛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9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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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9193号
  • 案件名称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设计院与盛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设计院;盛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2民终9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设计院,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30层(园区)。负责人:杨志强,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清,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志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工业园区北海大道东延线368号中电北海产业园A01栋二楼A7-25。法定代表人:许杨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设计院(以下简称中铁建工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盛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信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0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铁建工设计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铁建工设计院支付涉案款项20万元,超出20万元的部分中铁建工设计院不予支付;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盛唐信息公司提交的涉案BIM工作成果的建模精度并非2018版LOD400,经对比计算本案丰台火车站项目与盛唐信息公司一审主张作为计算参考依据的昆明中铁大厦项目,案涉工程款为172833.8元,仅为盛唐信息公司自报的768899.4元的不到四分之一。案涉BIM咨询工作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深化设计阶段、施工实施阶段。其中“深化设计阶段”是核心工作阶段,而“深化设计阶段”的模型精度是决定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价格的关键因素,精度越高,工作难度越大,工作耗时越长,设计价格会翻升数倍。盛唐信息公司提交的案涉丰台火车站BIM工作成果的建模精度并非2018版LOD400,仅达到LOD200至300的精度。而盛唐信息公司却虚报LOD400精度据以索要工程款。分别对比三个阶段工程款项:1、深化设计阶段。混凝土结构深化设计建模部分:中铁大厦清单本项包含中铁大厦项目五个专业内容的建模,L0D300精度,每平米的单价才1.32元,这五个专业内容包括:建筑(含消防)、结构、给排水、电气(含弱电)、暖通(含通风空调)(第六个专业“装修专业”的工作集中在第5项“精装BIM翻模”中)。BIM六个专业中每个专业的单价为总单价的六分之一,案涉丰台火车站项目仅做了“结构”一个专业内容,精度也不到LOD300,就算案涉项目达到了LOD300精度,那么“结构”这一个专业内容的每平米设计单价最多时是1.32元÷5=0.264元/平方米。工程量即便按照盛唐信息公司自报的计算,则本部分工程款最多为0.264元/平方米×174500平方米=46068元。变更部分混凝土结构深化设计建模部分:中铁大厦五个专业内容的建模单价为18867.92-103070=0.183元,“结构”一个专业内容的建模单价为0.183÷5=0.037元/平方米。工程量即便按照盛唐信息公司自报的计算,则本部分工程款最多为0.037元/平方米×44454平方米=1644.8元,以上两部分工程款相加,案涉项目深化设计阶段的工程款总计为47712.8元。2、施工图设计阶段。中铁大厦项目本阶段工作同样包含五个专业,总价30082.08元,共103070平米,每平米价格是0.29元,“结构”一个专业的单价是0.29÷5=0.058元/平方米。工程量即便按照盛唐信息公司自报的计算,则丰台火车站项目本阶段的工程款为0.058元/平方米×174500平方米=10121元。3、施工实施阶段丰台火车站清单所列该阶段单价5000元/节点和12000元/套,均远高于市场价,即便按照盛唐公司单方定的价格,这两项相加也仅为115000元。驻场服务不应再计算费用,因为驻场服务按人工方式计算价格,而上述三个阶段所有工作内容的价格是按工程量平米计算的价格,同一个工程不能既按人工计算又按工程量计算设计价格,盛唐公司的计算属于重复计算、虚报价格。综上,依照工程量计算方式把涉案项目三个阶段设计工作的市场价格相加,涉案项目费用仅为47712.8元+10121元+115000元=172833.8元。二、双方从未就涉案BIM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一审却完全依照盛唐信息公司的主张金额径行作出判决,显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在涉案录音中,中铁建工设计院要求对方定价在4元以下,并未同意以4元价格成交,也就是说具体价格要再行协商。涉案微信聊天记录中,盖兆振向黄学红发送的盛唐信息公司制作的《丰台火车站项目设计院BIM计划实施价格清单》中的款项只是盛唐信息公司单方申报的价款,中铁建工设计院并未同意此价格,而是表示要核算,可见是不认同该价格的。一审判决依照盛唐信息公司单方申报的价格径行判决,明显偏袒盛唐信息公司。民法典针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情形早已明确规定了处理方式规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本案双方对合同价款未行约定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北京的市场价格确定价款金额。虽然涉案BIM成果暂时无法鉴定评估价格(因为专业背景因素),但法院完全可以通过询价、引进专家证人等方式来确定合理价格。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盛唐公司主张的金额,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在以人工费计算方式计算涉案项目费用的模式下,即便以4元/平方米的综合单价计费也远没有达到768899.4元这么高的金额。涉案录音中谈到的单价是指双方合作期内、到2021年底项目全部实施完成的综合价格,服务总周期共120人·月。但在这次谈话后,2020年7月底盛唐信息公司就中途退场了,并未完成全部工作。综上,无论是以工程量计算方式计算涉案项目费用,还是以人工费计算方式计算涉案项目费用,均远未达到盛唐公司主张的金额。盛唐信息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维持一审判决。1、中铁建工设计院主张涉案项目建模精度不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盛唐信息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完全是按照中铁建工设计院的要求进行建模,并经中铁建工设计院确认,一审已提交相关确认文件。而中铁建工设计院在接收到成果文件后并未提出异议,中铁建工设计院在诉讼阶段提出建模精度不够完全是为了逃避付款。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对于建模精度并未明确约定,盛唐信息公司所主张的费用是已完成的且中铁建工设计院认可的成果文件的费用总额,虽然盛唐信息公司在实施过程中依照2018版LOD400标准进行深化设计,但并不代表双方约定的标准是按照2018版LOD400标准计费,也不必拿该标准去衡量已完成的工作成果。2、中铁建工设计院将丰台火车站项目跟中铁大厦BIM项目相比较是在混淆视听。丰台火车站项目和中铁大厦项目,从结构形式、项目合同金额、项目的体量来对比,丰台火车站项目等级都要高很多也复杂很多。火车站属于车站项目,结构设计复杂,BIM应用更深更广,中铁大厦项目属于超高层桶状结构形式,结构设计相对简单的多,且每一层可复制性大,投入的工作量跟丰台火车站相比要少很多。因此,这两个项目不具有可比性。3、中铁建工设计院对于高于市场价的表述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结合盛唐信息公司一审提交的各省指导价格以及盛唐信息公司整理的价格明细与指导价格的对比表,可知盛唐信息公司主张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对于中铁建工设计院提出驻场人员收费重复计算的问题,不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计算方式也是错误的。二、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及咨询服务费用均认可并达成一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一审中,盛唐信息公司对工作量已提交《BIM工作成果确认单》,确认单中有中铁建工设计院项目负责人张育栋的签字,且中铁建工设计院对张育栋的身份已经认可,故应认定为中铁建工设计院对成果的确认。盛唐信息公司提交的与刘玉清对话录音、与黄学红对话录音中均提到丰台火车站项目,自成果提交至今从未提出过工作量的异议,说明双方对工作量已经确认。中铁建工设计院一审答辩中所称只完成了部分工作量完全与事实不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盛唐信息公司主张的是已完成工作量的价款,并非整体项目的所有款项,应依法得到支持。2、就价格方面,盛唐信息公司提交了盖兆振与张育栋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被答辩人BIM中心黄学红院长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显示出双方对价款进行协商并确定最终的单价在4元左右。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结合《BIM工作成果确认单》对照《BIM计划价格实施清单》进行逐一说明已完成的工程量所对应的价格,该清单中显示的价格即为双方的交易价格,因此盛唐信息公司主张的项目款项768899.4元非常合理,至于中铁建工设计院对该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属于其自身经营问题,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中铁建工集团主张增加项目预算。盛唐信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铁建工设计院支付款项768899.4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26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的1.5倍计算);2.判令中铁建工设计院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20日,中铁建工设计院工作人员张育栋签署《BIM工作成果确认单》,确认盛唐信息公司在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期间对北京铁路枢纽丰台站改建工程(站房)BIM工作完成情况如下:驻场服务已完成工作量为178人·天;施工方案BIM化已完成工作量为4个,备注:钢筋、模板、混凝土、防水;钢筋节点已完成工作量为5个,备注:9.8m滑动支座节点14轴交R轴、-2.5m梁柱节点16轴T轴交U轴、-2.5m梁柱节点3轴交M轴、样板区钢筋节点、中央站房深柱坑ZD-2I节点;模板节点已完成工作量为1个,备注:基础模板节点U轴-PI轴;钢筋节点相关结构模型单独显示已完成工作量为12个,备注:一分部提出12个从基础到顶部钢筋节点;初审阶段地上结构模型已完成工作量为12个分区(共17.45万平),备注:1-1、1-3、2-1、2-2、2-3、3-3、5-1、5-2、6-1、6-2、7-1、7-2。2019年6月24日,中铁建工设计院工作人员张育栋签署《BIM工作成果确认单》,确认盛唐信息公司在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对北京铁路枢纽丰台站改建工程(站房)BIM工作完成情况如下:驻场服务已完成工作量为68人·天;钢筋节点已完成工作量为5个,备注:东站房基础钢筋节点P9-P12轴交Y轴(3个)、东站房预应力钢筋节点(P17轴交Y轴)、不同箍筋直径(18mm和25mm)的梁柱节点;深化阶段地上结构模型已完成工作量为12个分区(共17.45万平),备注:1-1、1-3、2-1、2-2、2-3、3-3、5-1、5-2、6-1、6-2、7-1、7-2、普速轨道层。变更模型深化修改已完成工作量为44454m2,备注:5月版西站房变更5-1、5-2;初审阶段模型按设计回复进行完善已完成工作量为12个分区(共17.45万平),备注:1-1、1-3、2-1、2-2、2-3、3-3、5-1、5-2、6-1、6-2、7-1、7-2;族已完成工作量为1个,备注:塔吊。2019年7月25日,中铁建工设计院工作人员张育栋签署《BIM工作成果确认单》,确认盛唐信息公司在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5日期间对北京铁路枢纽丰台站改建工程(站房)BIM工作完成情况如下:驻场服务已完成工作量为60人·天;高支模方案已完成工作量为1个,备注:中央站房2-1区-7.75m盘扣支架模板搭设方案(P6-P8轴交AA轴);族已完成工作量为2个,备注:塔吊;BIM应用PPT,备注:2019年度北京市工程建设BIM应用成果报奖PPT。关于上述三份《BIM工作成果确认单》,中铁建工设计院认可真实性,但主张签字栏仅有其工作人员张育栋在甲方现场负责人处签名,咨询单位BIM负责人、甲方项目负责人处未签名确认,不能证明确认单载明的工作已完成。盛唐信息公司提交其公司工作人员盖兆振与中铁建工设计院经营部部长刘玉清在2019年6月25日的谈话录音、盖兆振与中铁建工设计院BIM部长黄学红在2019年7月23日的谈话录音、盖兆振与黄学红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沟通过如何定价。在录音中,盖兆振称其与中铁建工设计院的工作人员郭威谈到价格为4.5元/平方米,黄学红及刘玉清均要求盛唐信息公司的报价定在4元以下/平方米。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盖兆振向黄学红发送了盛唐信息公司制作的《丰台火车站实施价格清单》,该清单显示盛唐信息公司申报的价款为768899.4元,黄学红表示要进行核算。盛唐信息公司还提交了《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中设协字[2016]89号《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文件》、其与中铁建工设计院就昆明中铁大厦项目BIM咨询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证明其主张的价款的合理性。中铁建工设计院提交其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北京铁路枢纽丰台站改建工程(站房)BIM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该合同载明丰台站站房工程总建筑面积398845m2,合同总价为289万元。上述合同未加盖公章,中铁建工设计院拟证明盛唐信息公司主张的价格系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给中铁建工设计院的价格。中铁建工设计院提交其自行制作的北京铁路枢纽丰台站改建工程(站房)BIM技术咨询服务工作量统计以及北京铁路枢纽丰台站改建工程BIM三维协同设计审查报告单,拟证明盛唐信息公司未全部完成委托的工作量。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盛唐信息公司与中铁建工设计院就北京铁路枢纽丰台站改建工程(站房)BIM咨询项目形成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盛唐信息公司已开展的北京铁路枢纽丰台站改建工程(站房)BIM工作的完成度。盛唐信息公司主张其已完成其开展的工作,提交中铁建工设计院工作人员签署的《BIM工作成果确认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中铁建工设计院提交其制作的工作量统计、审查报告单证明盛唐工作未完成委托的工作。综合双方的证据,盛唐信息公司提交《BIM工作成果确认单》已经中铁建工设计院工作人员确认,而中铁建工设计院提交工作量统计、审查报告单系其单方制作,未经盛唐信息公司确认,一审法院认为盛唐信息公司提交的证据更具有证明力,故对其已完成工作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关于价款,双方未明确约定,根据盛唐信息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审法院认为盛唐信息公司主张的金额并无明显不当。故,盛唐信息公司要求中铁建工设计院支付款项768899.4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盛唐信息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其未提交双方对付款时间予以明确约定的相关证据,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设计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盛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768899.4元;二、驳回盛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中铁建工设计院提交其与业主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BIM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结合盛唐信息公司一审提交的双方案外合作的昆明中铁大厦项目BIM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主张对照双方案外合作的昆明中铁大厦项目BIM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同一项目中铁建工设计院对上与业主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BIM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对应费用,可以计算本案丰台火车站项目设计费用的合理金额。中铁建工设计院据此主张依照工程量计算方式计算,涉案项目三个阶段的费用相加仅为172833.8元,远未达到盛唐信息公司计算自报的768899.4元。盛唐信息公司对中铁建工设计院提交的上述《BIM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主张盛唐信息公司不是该合同的相对方,因此该合同不能作为本案计算依据。盛唐信息公司一审提交的双方案外合作的昆明中铁大厦项目BIM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是要证明双方有合作的基础,本案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非随便要价。但本案丰台火车站项目和该合同的中铁大厦项目是不一致的,火车站相对比较复杂,计费标准、计算模式等均不一致。本案中按照项目计算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中铁建工设计院主张按照面积计算的计算方式没有依据。中铁建工设计院以双方对涉案BIM成果的价格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且无法通过鉴定评估确定价格为由,申请秦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中铁建工设计院称秦某现任中设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也是清华大学BIM课题组专家。秦某到庭陈述:关于本案的实施价格清单,深化设计阶段中的混凝土结构深化设计建模和变更部分混凝土结构深化设计建模阶段这两个阶段的工作内容里,都载明“依照2018版LOD400标准深化模型”。我依据此要求核对分析,对照交付的模型成果与该标准有没有差异。关于LOD400这个依据,“2018版LOD400”这一名称有点模糊,所对应的2018版LOD我可以提供对应标准手册作为依据。LOD是美国的一个词语,但是本案是中国项目,我国住建部和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了一个国家标准即建筑性模型施工应用标注,是2017年5月4日发布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美国的LOD标准有100、200、300、400,有相应文字要求和图片要求。根据这两个标准,对照本案的模型成果,我认为在实施价格清单中深化设计阶段的混凝土结构深化设计建模没有达到LOD400的要求。我出具的报告里面也有相关例子,本案模型与这些示例相比属于比较差的,相关材质在本案模型中基本没有。实施价格清单约定混凝土可以不含钢筋,这需要非常详细的施工构造,而在本案整体模型中这些都是没有的。在钢结构中问题是最多的,而本案是以钢结构为主体。关于元素信息,LOD标准要求明确什么时间施工、谁施工、位置、谁处理、构件标号是什么,在国标册子中这些元素信息的内容是非常清晰的。而现在的交付成果完全不符合LOD400的标准,我从专业角度分析,交付成果精度在LOD200到300之间,基本达到了LOD200,但根本达不到LOD400标准。LOD的标准与工作量有关系,并且要求是几百与工作量并不是正比关系,要求越高工作工作量增加越大。秦某另提交其对本案所出具的BIM审查报告,对其上述证言予以进一步解释,报告中表示盛唐公司提供的模型成果达不到LOD400精度的要求。对于上述证言,盛唐信息公司认为:1、BIM行业并没有国家统一资格认证,中铁建工设计院虽然提供秦某相应的资格材料,但盛唐信息公司对其是否达到专家的标准提出质疑;2、专家证人的实质为证人,为中铁建工设计院申请出庭,盛唐信息公司对专家证人所作结论的公正性存在质疑;3、专家证人作出的报告仅为其个人观点,也没有国家权威机构的认可,并不具有权威性,不能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4、专家证人出具的报告是通过抽样得出的,而中铁建工设计院既然想通过说明精度不够拒付款项,不能仅凭抽样的文件来得出结论,可见该结论无法全面的正确的体现成果文件是否达到LOD400的精度标准。5、盛唐信息公司认为成果文件是否符合精度标准并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盛唐信息公司一直主张的是已完成的且经过中铁建工设计院确认的工程量的费用,价款的构成和总额均是经过双方确认的。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无异。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盛唐信息公司是否已经完成其诉讼请求部分所对应的工作量;盛唐信息公司主张的价款计算方式是否应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首先,关于盛唐信息公司诉讼请求所针对的工作量,盛唐信息公司为证明其完成了相关工作,提交三份《BIM工作成果确认单》,其中记载其已完成工作的具体内容及工作量,并经甲方现场负责人张育栋签字确认,中铁建工设计院在本案一审过程中亦对该确认单真实性予以认可。另外,盛唐信息公司提交的其公司工作人员盖兆振与中铁建工设计院经营部部长刘玉清的谈话录音、盖兆振与中铁建工设计院BIM部长黄学红的谈话录音、盖兆振与黄学红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育栋签署成果确认单后双方就如何确定价格、能否付款等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直到2019年11月、12月期间盛唐信息公司仍在催要款项。而相关沟通记录显示在沟通过程中中铁建工设计院一方在确认单签署后的较长时间内并未对工作量的完成、工作成果的质量等事项明确提出异议,而只是对费用问题和付款流程进行协商。中铁建工设计院认为上述确认单缺少甲方项目负责人等签字确认,不能据此认定工作已经完成,并提交其自行制作的工作量统计、审查报告单等证明对方未完成相关工作。另外中铁建工设计院在本案二审阶段申请证人秦某出庭,认为秦某作为相关领域专家,其证言可以证明盛唐信息公司提交的模型成果达不到LOD400精度的要求。本院认为,经对比双方提交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大小,中铁建工设计院提交的统计、报告单未经盛唐信息公司签字确认,而盛唐信息公司提交的《BIM工作成果确认单》虽未经表格中全部相关人员后续签字认可,但确已经过中铁建工设计院一方现场负责人确认,证明力较强。并且,中铁建工设计院作为接受工作成果的一方,本应在合理期间内对盛唐信息公司交付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约定标准进行检查,并将工作成果材料中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对方,而结合在案证据,中铁建工设计院在其工作人员签署确认单后后续较长时间内始终未通知对方存在工作量、成果质量等问题,在针对价款的相关沟通过程中亦未提出明确具体的异议并就如何解决与对方进行协商,可以视为其以实际行为对于张育栋签署的成果确认单表示认可,对于提供的工作成果予以确认。另,中铁建工设计院拟依据二审的证人证言的内容证明盛唐信息公司的工作成果达不到LOD400精度的要求,但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中铁建工设计院未能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在成立事实合同关系时曾就工作标准需达到LOD400精度达成合意,且在其公司相关人员已经就工作成果进行确认的情况下,该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盛唐信息公司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标准。据此,可以认定盛唐信息公司完成了其诉求所对应的工作。关于价款金额,双方成立合同关系时未对价款进行明确约定。盛唐信息公司提交的其公司工作人员盖兆振与中铁建工设计院BIM部长黄学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盖兆振于2019年11月5日向黄学红发送盛唐信息公司制作的《丰台火车站实施价格清单》,显示申报的价款为768899.4元。黄学红虽表示要进行核算,但此后盖兆振多次催促付款时,中铁建工设计院并未对清单中的价款金额提出明确异议并提交其所主张的价款计算方式。盛唐信息公司另提交与中铁建工研究院人员的其他沟通记录,证明其核算的768899.4元不高于其他沟通中中铁建工研究院一方所主张的价款。盛唐信息公司另提交相关省市几家参考依据等文件证明其主张价款的合理性。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及案件相关情况,认为盛唐信息公司基于清单内容,起诉请求对方支付款项768899.4元并无明显不当,故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所作处理并无不妥。中铁建工设计院依据其在本案二审阶段补充提交的其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BIM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其与盛唐信息公司合作的另一项目昆明中铁大厦项目的BIM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以及证人证言,主张盛唐信息公司计算金额过高,并根据法律关于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的规定,重新计算其应当支付的款项,并上诉主张其仅需支付涉案款项20万元。本院认为,前述《BIM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系中铁建工设计院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对盛唐信息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仅根据该书面合同亦不足以证明二公司实际按照该合同载明的价格支付相关项目款项。前述《技术服务合同》系针对其他项目,与本案缺乏直接关联性。仅依据上述二合同不足以认定盛唐信息公司起诉主张的价款金额存在明显不合理。中铁建工研究院上诉依据证人证言及其他合同中的价款标准,主张其仅需支付款项20万元,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中铁建工设计院上诉主张本案应适用价款约定不明时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确定的法律规定,确定其应付款项,但双方已经就合同价款进行协商,中铁建工研究院在一定期间内未及时对盛唐公司提供的价款金额提出明确异议并另行提出计算方案及计算结果,且后续就付款时间进行沟通。在此情况下,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以明示方式亦或实际行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故中铁建工设计院主张适用价款约定不明时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确定的法律规定,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且其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故本院对其上诉关于价款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铁建工设计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489元,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设计院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印审 判 员  蒋春燕审 判 员  施 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雅迪书 记 员  韩 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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