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玉芳、莫秋明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6执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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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执169号案件名称
吴玉芳、莫秋明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玉芳;莫秋明;蒋丽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6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吴玉芳,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莫秋明,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蒋丽,女,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玉芳与被执行人蒋丽、莫秋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蒋丽、莫秋明尚欠申请执行人吴玉芳标的款30000元,被执行人莫秋明、蒋丽于2021年9月2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吴玉芳借款本金30000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清偿借款利息8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元,由被执行人莫秋明、蒋丽承担。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6执16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刚appoint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德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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