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贵安、习艳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22执恢1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恢124号案件名称
罗贵安、习艳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罗贵安;习艳辉;罗文丰;龚菊花;彭向葵;肖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922执恢12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罗贵安、习艳辉、罗文丰、龚菊花、彭向葵、肖浩: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贵安、习艳辉、罗文丰、龚菊花、彭向葵、肖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生效的(2019)湘092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以(2019)湘0922执1124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共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06636.46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费用270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98元和执行费104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延寿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满朝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29民初1049号 下一篇 王安怀、舒满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