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怀、舒满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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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404号案件名称
王安怀、舒满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安怀;舒满华;马正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404号申请人:王安怀,男,1965年1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舒满华,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马正玲,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受理了申请人王安怀与被申请人舒满华、马正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安怀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安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舒满华、马正玲名下价值人民币102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株洲市荷塘区红港路汽车城B区1栋8号商铺(产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00175272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建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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