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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满朝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29民初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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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民初1049号
  • 案件名称

    延寿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满朝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延寿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满朝辉;蔡林松;李延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29民初1049号原告:延寿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95851368856),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大众广场三期农资大市场52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张晓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先,该公司经理。被告:满朝辉,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蔡林松,男,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李延清,男,1971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原告延寿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满朝辉、蔡林松、李延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延寿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延寿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寿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计649元,由延寿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丽娜人民陪审员  崔 涛人民陪审员  史廷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纪红轮书记员于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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