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满朝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29民初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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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民初1049号案件名称
延寿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满朝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延寿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满朝辉;蔡林松;李延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29民初1049号原告:延寿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95851368856),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大众广场三期农资大市场52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张晓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先,该公司经理。被告:满朝辉,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蔡林松,男,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李延清,男,1971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原告延寿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满朝辉、蔡林松、李延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延寿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延寿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寿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计649元,由延寿县鑫生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丽娜人民陪审员 崔 涛人民陪审员 史廷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纪红轮书记员于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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