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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盖文艺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4执恢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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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04执恢32号
  • 案件名称

    陈晨、盖文艺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焦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晨;盖文艺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4执恢32号申请人:陈晨,女,汉族,1990年11月20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盖文艺,女,汉族,1992年11月9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身份证号:41080419921109002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晨与被执行人盖文艺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陈晨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4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桂琴人民陪审员  陈凤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园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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