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盖文艺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4执恢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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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4执恢32号案件名称
陈晨、盖文艺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晨;盖文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4执恢32号申请人:陈晨,女,汉族,1990年11月20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盖文艺,女,汉族,1992年11月9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身份证号:41080419921109002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晨与被执行人盖文艺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陈晨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4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桂琴人民陪审员 陈凤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园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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