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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雪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2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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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2092号
  • 案件名称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雪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雪霞;杜寅伟;杜寅梅;李永普;邹忠平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2092号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南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吕宗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远,男,该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寿,男,该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被告:王雪霞,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杜寅伟,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杜寅梅,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永普,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邹忠平,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雪霞、杜寅伟、杜寅梅、李永普、邹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计258元,由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东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杜得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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