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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璐、高俊龙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1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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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12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璐、高俊龙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陈璐;高俊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璐,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高俊龙,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满族,户籍地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陈璐与被执行人高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281民初5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等的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位于瓦房店市××办事处北共××单元××号房屋,于2024年9月22日查封期满,该房屋已有查封登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已查封的财产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逾期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述财产查询,除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外,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等部门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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