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勇之渝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全城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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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524号案件名称
重庆勇之渝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全城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重庆勇之渝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全城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524号 原告:重庆勇之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数据谷中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1D04N3W。法定代表人:饶辉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苾琳,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淄博全城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05号新世纪广场2号楼16层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4935357318。法定代表人:李冰。原告重庆勇之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全城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勇之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勇之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勇之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重庆勇之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雁 苗 人 民 陪 审 员 覃 柱 人 民 陪 审 员 卢 菁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龙 美 书 记 员 李 虹 江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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