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斌、黎德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3民初1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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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民初1374号案件名称
胡斌、黎德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斌;黎德喜;周蕊;华容德喜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3民初1374号原告:胡斌,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明,华容县秉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黎德喜,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周蕊(又名周宇),女,汉族,1989年2月16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华容德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田家湖渔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698596650H。负责人:黎德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系该公司法务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陆,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原告胡斌与被告黎德喜、周蕊、华容德喜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胡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83元,由原告胡斌负担。审 判 长 张毅芳人民陪审员 黄尚华人民陪审员 金奇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甘 柔书 记 员 吴芳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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